关于印发《江西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4-22 点击数:

江西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党员档案管理的纪律性和严肃性,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三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按照发展党员要求,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共青团推优表(学生党员);3、党校学员登记表;4、自传;5、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6、外调(函调)材料;7、综合政审材料;8、发展党员公示表;9、入党志愿书;10、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11、转正申请书;12、思想汇报(被支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每季度至少1篇)。

预备党员档案归档材料包括以上1—10、12共11类材料,正式党员档案归档材料包括以上1—12共12类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党组织应确定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工作严谨、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管理党员档案,其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等。

第五条  教职工党员发展过程中的材料档案由学院党委委派专人进行收集、管理,发展成为正式党员后,学院党委将其党员材料档案移交到学校并入其人事档案。

第六条  学生党员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学生正式党员档案,由学院党委委派专人负责集中管理。学生党员发展过程中的材料档案,由其所在学生党支部负责收集、管理;学生党支部书记由学生担任的或还不具备材料档案保管条件的党支部,应由学生党总支创造条件或指派相应总支委员负责保管。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设单独的档案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认真执行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整理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要经学院党委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2名中共正式党员同时在场,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非中共正式党员不能查阅党员档案。  

第十一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书面说明理由,经学院党委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党员档案材料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不得自带;确因情况特殊需本人自带的,需经报上级同意后方可。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学院党委骑缝章;学生党员毕业时,学生党总支应及时为学生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递手续,并将整理好的学生党员档案按要求移交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三)转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并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党员档案转递交接单》(一式两份),经接收单位核对无误并签名后,及时将其中一份带回存档。对转出的档案,超出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要及时向档案接收单位问询、核实,防止党员档案丢失。收到的党员档案转递回执,应粘贴到转递通知单的存根上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材料齐全、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对培养期间调离本单位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收存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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