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2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作用,更好地服务全院学生,促进自身综合素质成长,根据学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主要学生干部。主要学生干部是指:学生党支部支委、学院团委委员、学生会委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级团支书和班长、协会负责人。

第三条 主要学生干部请假执行双重请假制度。即需要在向辅导员请假同意的前提下,还需向相应负责老师请假。其中,学生党支部支委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学院团委委员向学院团委负责老师请假,学生会委员、协会负责人向学生会秘书长请假,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向学生会主席团负责人请假,各班级团支书和班长向学院团委组织部负责人报备案。

第四条 主要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特殊的客观事由不能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参加组织要求的活动的;

(二)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离开学校,当天不返回学校的;

(三)因实习见习、学习培训、参加活动等离开学校一天以上的。

第五条 主要学生干部请假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至少提前半天请假;

(二)先批准通过后请假生效,不得出现先斩后奏;

(三)一般情况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进行语音或留言请假;

(四)请假应如实说清具体时间、地点、事由等方面基本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五)离校时间较长、情况特殊的应当面请假,以便工作衔接。

第六条 主要学生干部如请假期满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

第七条 主要学生干部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请假处理。

(一)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职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续假的。

第八条 主要学生干部未请假擅自离职1次的,予以通报批评;未请假擅自离职2次的由负责老师约谈;未请假擅自离职3次及以上的或整改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给予任职调整、劝退或除名。

第九条 主要学生干部寒暑假离开学校、返校或留在学校的应向负责老师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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